酒駕「半故意殺人」判死也不算過份 110.12.28
酒駕 「半故意殺人」判死也不算過份 名嘴媒體人黃暐瀚的母親晨運被撞死,日前高雄一家四口走斑馬線遭撞飛,造成一死三傷,都是酒駕惹的禍!酒後開車肇事頻傳,失序行徑日益猖狂,警察攔檢還茫酥酥「魯蒼蒼」,刑度加重仍一副不在乎模樣,前仆後繼「視死如歸」〈通常死無辜路人他平安歸〉,爾來危險駕駛入獄的犯罪直逼吸毒者,社會成本付出不眥,不啻一項異常警訊!前內政部長李鴻源認為「應視酒駕為蓄意殺人」,建議交通部修法將累犯「汽車沒入」。 「酒駕殺人」任憑怎麼咒罵也不絕跡,光靠官員千篇一律震怒及被害家屬無盡哀傷,再過百年「嚴懲不貸」與「希望我兒是最後受害者」台詞還是反複聽到,綠官酒駕前科不鮮,怎肯用重典治酒駕。李鴻源獨到見解當獲認同,它尚有重罪羈押附帶效益,後段想法則多此一舉,刑法就「供犯罪所用之物」本有「得沒收」之規定,只是這把利器法官「吝用」罷了!侵害財產權之裁處由司法部門出手,絕對比行政機關具正當性的。 酒駕零容忍,重罰遏制刻不容緩,對於酒駕造成死傷者增列死刑、無期徒刑,法務部應列修法方向,立法院列優先法案朝野應有共識,儘速三讀順應民意,此修法千呼萬喚仍延宕,概因高官民代「犯罪率」不低,擔憂大水沖倒龍王廟吧?法務部擬以酒測值0.75ppm為認定犯意標準,那0.74呢?別忽略儀器有一定誤差,故意與過失差0.01微差,真乃「命懸一線」! 酒後不開車靠的是自制,它律效果較有限,因為愛喝橫豎愛喝,缺考慮後果理性,總認為不會那麼倒楣被警攔到,甚至抱持大不了拘役幾天「最壞打算」。法規猶未處罰酒駕之前,自認酒量尚佳的筆者也常享杯觥交錯之樂,只是貪杯歸貪杯,一旦黃湯肚裡作怪,沒把握情況一定躺車內待消醉才上路,自開罰後,聚餐之邀盡量敬謝不敏,就算參加亦堅守滴酒不沾防線,過去敬酒至少打通關兼繞三巡,現在杯中物換成果汁,不欲遭不屑眼光,只好識趣自喝自的,醺醺醉意躲路檢,公務員不良示範竟還笑別人是守法稀有動物,殊屬不當也! 吾另類思維─酒駕撞人,判死誰曰不可?依一般經驗判斷,一個清醒常人對於酒後開車撞死人之可能性,應可預見,若在所不惜執意行之,任何人都可能成受害客體,是「不確定故意殺人」,查吾國刑法規定,殺人者處死刑、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,即使沒撞人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