反滲透法VS.戒嚴法 113.1.18

 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反滲透法VS.戒嚴法    

        千夫所指的反滲透法,蔡政府挾立院多數席次坦克強勢限期輾過,民進黨要的法律,可找千百種理由合理化其反民主,民進黨不要的,也可找千百理由排斥,例如戒嚴法。

        對一個安分守己百姓而言,應不覺得戒嚴有何造成生活不便之處,甚至忘了它的存在,尤其曾接受日本殖民的老一輩,更覺得戒嚴比日本警察溫和太多了,筆者未曾領教殖民主義滋味,無從比較,但還是覺得局部適度戒嚴有利無弊,解嚴之初反倒未蒙民主自由其利,已先受治安變壞其害,戒嚴法區區13條,僅實施其中幾條,沒宵禁亦無軍管,今天的民進黨也是當時黨外人士即哇哇叫,蔣經國總統臨終前宣告解嚴,暫時終止戒嚴令並未廢除戒嚴法。

        惡法亦法的確無奈,反滲透法總共才12條,的確比戒嚴法少1條,但該法的主管機關似乎是犯罪最終認定的法院,各級政府只是告發義務機關,檢察與司法警察機關則負責偵辦。條文本身已諸多語焉不詳,又缺乏施行細則輔助說明,說它是空白授權的委任立法,性質也不太像,這種罪罰不法定的律法最要不得,會讓人民無所適從,例如所謂境外敵對勢力之境外,是指事實法權所及台澎金馬或憲法規定之固有疆域?依憲法則大陸地區仍屬我境內淪陷區,還有我們雖終止動員勘亂不再視中共為叛亂團體,仍不承認中共為合法政權,反滲透法定義之境外敵對勢力,係指與我國交戰或武力對峙之國家或團體,那麼中共應屬團體罷了。

        2019年總統辯論會,候選人宋楚瑜憂慮因擔任APEC特使恐成反滲透法入罪首犯,顯非杞人憂天,依該法滲透來源包括境外敵對勢力政府派遣之人,習近平毋庸置疑屬之,宋特使若受習主席委託向蔡總統進行遊說法第二條所定之遊說行為,即構成犯罪要件,因為法定被遊說者包含總統,蔡總統於辯論會說宋無罪免擔心,是要以職權特赦或逕以元首之尊認定犯罪與否呢?若後者絕不符法制,請不是一語等於法律的蔡總統切莫信口開河矣!

        又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、委託或資助,以強暴、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妨害合法舉行之集會遊行,否則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,但既有之集遊法已規定對於合法舉行之集會遊行,不得以強暴、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予以妨害,集會遊行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,違反者處二年以下徒刑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金,難道反滲透法條文是居於集遊法之特別法地位?或者疊床架屋混亂立法?

        反滲透法尚有一隱憂,赴大陸就學台生,若領取獎助學金,或應邀參與學術交流學者,若食宿全由對岸官方支付,將來他們回台言行會否動輒得咎?令人心難安也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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