候選人沒人遵守競選活動期間規定 111.11.5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 候選人沒人遵守競選活動期間規定

        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0條規定,競選活動期間直轄市長十五日,立委、直轄市及縣市議員、縣市長、鄉鎮市長十日,鄉鎮民代表、村里長僅五日,期間以投票前一日向前推算,每日活動則上午七時至下午十時止,不妨礙居民生活或社會安寧不在此限,即使全國性最大規模總統大選,活動期間也才二十八天。

        法規明文如此,觀之選舉花絮實況,幾乎沒人遵守,各地皆然,參選登記前偷跑一步算一步,甚至提早一年活動,總之怕輸在起跑點,志在必得以致明爭暗鬥不休,批對手恨沒壞話,只顧揭人短,忘了揚己之長,退而不休轉戰選舉公職者有之,初出茅廬年輕人參政亦蔚為風潮,所以八旬村里長不少,剛符合年齡門檻的更多,博士大學講師投入選戰,顛覆了基層選舉都低學歷老人傳統觀感,素質提高值得鼓勵。

        不管時勢如何進展,政府及公民守法放諸四時皆準,是民主法治首要課程,候選人都合法公民,亦準政權掌握人,期間規範明知故犯,是踏出錯誤第一步,可能是「不良政客候選人」了,田徑賽選手偷越半步,電子儀器抓的準,裁判舉牌馬上取消參賽資格,公平公正公開攸關選務成敗,但競選登記前蠢動不說,登記後抽籤前已旗海飄揚,抽籤後噴上號碼「無縫接軌」更活躍,宣傳車隊浩浩蕩蕩滿街穿梭,助選員簇擁本尊挨家挨戶拜託催票,是否已法定活動期沒人理,直轄市長與村里長根本「混同」,凌駕總統大選四星期之二十八天亦不為奇。

       早在一個月前信箱就堆滿沒有號次「未來候選人」文宣,口罩較應景、面紙較實用,宣傳單只用來包菜渣,十字路口站滿打躬作揖競選團隊,明明離投票超過半個月,所有競選一概違法,筆者晚睡早起不太怕吵,所以不排斥選舉熱鬧,但還是納悶,為什麼候選人大都不守法提前開跑,嚴格講算偷跑,且還不只偷跑一兩天,主管機關睜一眼閉一眼裝沒看見,「盲點」很有默契,也許參選者可能「明日之星」,具相當民意基礎,巴結來不及怎可得罪,諸多尋求連任,各個不是長官就是民意代表,廣結善緣總比樹敵好。

        日出而作日落而息,帝力於我何有哉,早睡早起農業社會較不關心政治,反正那黨執政照樣要幹活才有飯吃,只關心誰贊助「買菜錢」須「誠信投票」,故而忽視候選人政見,早上七點前或晚上十點後違規競選噪音,頂多心裡嘀咕,畢竟「不妨礙居民安寧」太籠統,幸好現代候選人知道各行各業作息差異,考量選票操之在民,音量莫敢造次,懂得自愛,賄選也忌諱被抓白忙,就只剩活動偷跑不足取。

        直轄市長候選人於投票日前死亡,選委會應公告停止該區該項選舉並定期重行選舉,只要在任期屆滿十日前完成即可,嘉義市案例或許合法,卻勞民傷財效率不及格,若有陰謀盤算,心態尤其可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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