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總愛強人所難 108.12.18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司法總愛強人所難

        丁守中提起的市長選舉無效之訴,已敗訴定讞,因為選舉訴訟二審終結,且一年內必須審定,丁守中並非輸不起,以台北市選區規模之大及選民之眾,差三千多票的確微幅「誤差範圍內」,更何況選務狀況連連,豈只一個亂字可形容。

        法院判決理由仍難脫陳腔濫調,本案大張旗鼓重新驗票結果,爭議票雖僅58票,無法撼動敗選結果,但這不是主戰場,也不是起訴重心所在,選舉過程鬧哄哄,邊投票邊開票才是翻案關鍵。遺憾是我們的司法尚跟不上民意腳步,保守的「三門法官」通常不敢做沒把握的魄力判決,無法證明選務之亂與丁守中未當選間具有因果關係,難證另一造與選務機關有犯意聯絡,乃成法庭「保險心證」,沒發生的事誰能舉證?時間也不能倒流重來,類似案件乃一再成為「無頭公案」,2024年二顆子彈影響程度就是如此認定,除非能請託神仙下凡做證了!

        據法院認證,選罷法第118條所稱選舉無效之訴,必須是選委會辦理選舉違法,且該選舉違法足以影響結果,兩要件兼備法院始得為選舉無效宣告,何況需由起訴者舉證,不是公權力調查。此乃司法強人所難之處,證明選委會違法尚有可能,證明該違法「足以影響選舉結果」難度就高了,原因誠如上述之沒發生的事誰能舉證。選舉日中選會以新聞稿發布下午4點截止前到場人仍可完成投票,這行政命令應屬合理,畢竟程序延宕是選舉機關的錯,不是投票人的錯,考試院報名以郵戳為準即基於此公平考量,郵遞延遲不能歸咎考生,但選舉一邊投票、一邊開票,實在破天荒創舉,直接與間接影響難估,說不影響乃天方夜譚,在「三腳都」有棄保效應選區尤然。

        法院認定選罷法固禁止於投票前10日內發布選舉民調資料,然開票進度與民調本質不同,並非法規限制之客體,被告亦無從禁止媒體報導。另認為投票完畢後個別投票所即當眾唱名開票,開完公布結果係立法意旨之防止移動選票風險及選舉弊端發生,昭公信是為選務機關法定義務。說實在的,以今日使用手機普及率,尤其年輕族群,選前民調絕對比不上開票進度殺傷力,選罷法保護客體有點本末倒置,但這不能怪法官依法判決,要怪只能怪一邊投票、一邊開票超級亂象,法官居然雙手一攤表示「無法」斟酌,就算錯不在被告,難道不可謂勝之不武,即使不便判當選無效逕行遞補,也可判選舉無效來場延長賽。

       所以選罷法真的頗寬容奧步當選人,相對人只能狗吠空氣無濟於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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