選罷法禁帶職參選恐違憲 108.7.18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選罷法禁帶職參選恐違憲  

        韓國瑜取得國民黨參選總統代表權,聰明者定不可能辭職孤注一擲的,破釜沈舟突圍失敗,歷史不少例子,國共會戰時,蔣中正曾採置之死地而後生戰略失策,成為大陸淪陷原因之一,故韓市長勢將帶職參選。但時代力量立委徐永明擬提案修選罷法,明定現任民選公職人員自登記成其他公職候選人時視為辭職,並繳回競選補貼金,他認為韓國瑜靠選舉「發大財」太投機;民進黨立委許智傑雖不排斥帶職選,但應訂二分之一條款;正在友邦訪問的蔡總統叫韓不能「吃碗內看碗外」做「落跑市長」,辯稱競選連任的帶職參選與之有區。

        先談徐永明提案的不可行之處,查憲法第18條規定人民有服公職之權,此之服公職權,解釋上含蓋「已擔任」暨「即將擔任」之公職權利,韓國瑜現時擔任之高雄市長職,除非遭罷免或依法免職,受到憲法明文保障,至於他即將爭取的總統職位,亦屬未知數公職期待權,兩不衝突,並非魚與熊掌不可兼得,只消在到手時擇一即可,屆時欲低資高就或高資低就,都是當事人自由,故選罷法禁止帶職參選恐有抵觸憲法之虞,更何況制度行之有年都沒事,碰到韓國瑜就有事,豈不莫名其妙!而韓國瑜即便靠大型選舉生財有道,那也得實力好嗎,偷雞不著蝕把米保證金沒收的也不少喔!

        再談二分之一條款之無意義與無聊性,市長做不到一半違背對選民的承諾,難道做滿一半就不違背承諾?根本典型之五十步笑百步,偷五十元跟偷一百元都是竊盜,都構成犯罪,情節輕重罷了,這歸屬選民要否再認同他的問題,不是法律該規範問題,立二分之一限制條款,針對性太高,「韓國瑜條款」乃路人皆知,完全執政的民進黨若這般粗魯玩法弄權,就是強姦民意無疑。

        最後談禁帶職參選即為一竹竿打翻一船人,沒有蔡總統宣稱的「不一樣」,請問現任總統競選連任不叫帶職參選,什麼才叫帶職參選?政府鼓勵公務員在職進修及參加升等考試或訓練,豈有不獎勵上進反設法阻難歪理,演而優則導,學而優則仕,村里長選鄉鎮民代表,再選議員或鄉鎮長,議長選立委,立委選縣市長,按部就班天經地義,若村長直攻縣長,才會被譏不自量力,縣長倒退嚕選鄉長,或者王世堅立委回鍋當台北市議員,才有點搞笑,騎驢找馬並無不可,總不能一輩子騎驢,騎普通馬找千里馬及赤兔馬,韓國瑜直轄市長帶職選總統就是這情形。

留言

這個網誌中的熱門文章

我家的他自稱「馬蓋先」 108.2.24

蔡政府為綠能寧毀台灣生態 113.1.31

此生最不想扔之幸福包袱 112.3.2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