保外的阿扁不能投票嗎? 107.12.1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保外的阿扁不能投票嗎?

        投票日媒體捕捉到正在保外就醫的陳水扁行使公民權,完成數年來久違的投票權,驚鴻一瞥身影,如果影像畫面非經剪接,不是電腦合成造假的話,投票行為確實有商榷之處,因為他自認是被獵巫政治迫害,目前是「半個自由受刑人」,亦是媒體焦點的公眾人物。法務部官員指出,陳水扁尚未服刑完畢,因此褫奪公權還沒開始執行,依法有公民權可以投票,筆者認為法務部解說的「太簡潔」、只「說一半」,服刑保外中的阿扁可不可以投票,牽涉到選罷法、刑法、監獄行刑法及保外醫治受刑人管理規則,甚至憲法。

        根據刑法規定,從刑之褫奪公權宣告,死刑、無期徒刑或緩刑自裁判確定時發生效力,有期徒刑自主刑執行完畢或赦免之日起算,所褫奪之公權係「為公務員」及「為公職候選人」之資格,已刪除「行使選舉、罷免、創制、複決四權之資格」部份條文。故監獄不設置投票所是否剝奪受刑人憲法明文保障之投票權?二十幾年前曾是司法特考熱門考題,爭議仍一直存在,中選會函釋是監所非屬不特定人得自由出入之公共場所,設投開票所違反公開原則,黑箱作業也有公正性質疑;法界則認為,褫奪公權之所以自主刑執行完畢或赦免日起算,乃因受刑人執行中已無法行使公權,此時起算多此一舉,失去褫奪意義。

        基於以上法律暨事實原因,陳水扁保外就醫可否行使投票權?筆者認為「也許」沒問題,所以稱也許,畢竟我不是法官可對法令下見解,更不是大法官可詮釋憲法,純個人淺見罷了,理由其一,依選罷法規定之選舉人消、積極資格,除監護宣告尚未撤銷,年滿二十歲國民在選舉區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者有選舉權;其二,人民有選舉、罷免、創制、複決權是憲法列舉條款;其三,保外醫治期間不算入刑期之內,它跟假釋、緩刑制度及暫行釋放或日間外出情況有別,既法律上暫時不是「受刑中的人」,事實狀態上行動自由不受牢籠拘束,走到選區投下神聖一票,並無不當,至於投票是否屬從事與治療顯然無關之活動,有無違反中監「三不」規定的不能參加政黨公開活動,就交由監獄權責認定吧!

        阿扁例子未必史無前例及後無來者,但判刑定讞受刑人,若因天災事變在監內無法防避而暫行釋放,或因就學就業與職訓需要致日間外出,如巧逢選舉而有緣投票,羈押被告卻反無緣參與,前者受褫奪公權,在外時間尚予以計算刑期,後者公權未褫奪,犯罪猶八字少一撇,此一法規盲點方才真正不公與侵權。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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