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投是在投「心酸的」嗎? 107.11.26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公投是在投「心酸的」嗎?

        公投案數大就不美,連署提案應重質不重量,最重要是成案通過後必須具備約束力,否則大人扮家家酒沒什麼意思,就像這次全國性公投,大拜拜似的到頭來鬧劇一場,平白叫全國公民集體做白工,喊爽選好玩的,選民排隊及15億經費代價竟是「僅供參考」,「心酸仔公投」實在不可思議,老一輩講的「是選頭殼一個坑的」嗎?如果共識結論不能拘束決策當局,何必勞師動眾辦一場昂貴民調,勞民傷財徒然空忙,請問公投選務搞啥名堂,大伙兒又是為啥辛苦為啥忙?

        觀察本次「十九合一」選舉,選民不只對蔡執政投下不信任票,連同公投案也演出完美雙殺,民進黨可謂選舉與公投雙輸。假使公民投票只有參酌作用,決策主管機關仍得行使否決權,得予冷處理態度,那當真了無意義,人民倒不如上網去行政院信箱留言即可,無須大張旗鼓辦大公投,政府沒事找事做,根本就是天下本無事,庸人自擾之罷了!

        公民投票法第1條開宗明義揭示係依據憲法主權在民原則,為確保國民直接民權之行使而制定,預算、租稅、薪俸及人事除外,適用事項包括法律之複決、立法原則之創制、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。故人民直接創制與複決權,縱推翻不了代表憲法的大法官釋憲,例如同婚立法,卻凌駕「代議士」制定的法律及準法律,也就是效力大於法律以下位階之明文規定,其實大法官諸公本不該濫作道德範疇之合憲性審查,甚且搶先法制一步,同志婚姻應全民公投決定,不應由15位大法官「依個人性向」寫釋憲文。

        公投案經通過者,各該選委會應於投票完畢七日內公告結果並作法定處理,但觀看行政院回應似乎不當它一回事,婚姻平權案因「先頒獎再比賽」已徒具象徵,大家沒話說;反深澳電廠選前賴揆已送順水人情;反空汙缺乏執行標準;反核食會「愧對日本知遇」;東奧正名未過「正合朕意」,因為執政者也正頭痛這燙手山芋;但以核養綠案過仍堅持2025非核家園,置之不理就屬恣意妄為,公投的廢話、屁話、鬼話,豈非不如買幾幅壁畫懸掛裝飾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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