黨產舉證責任錯置 107.10.7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黨產舉證責任錯置

         惡法不當黨產處理條例,像唐三藏緊箍咒,讓「潑辣的」國民黨黨產收歛起民進黨眼中劣根性,永豐銀行帳戶遭黨產會二度凍結,國民黨向法院提告撤銷行政處分,原處分依「黨產掠奪條例」作成,合法性原無問題,卻因處分依據的惡條例有違憲之虞,且處分缺乏明確性,遭行政法院撤銷,黨產會違反裁定意旨再度作成同樣凍結處分,法官希望兩造就合憲性辯證論述,一方面要黨產會身為主管機關應提出較周全的實質立法理由,證明轉型正義是非曲直,另一方面要求國民黨針對「接收日產」是否符合民主國家政黨取得財產正當方式,提出當時法令依據。

         按舉證互換原則,原告必須先負舉證責任,舉證責任才轉移到被告,例如乙告甲殺人,應該先由乙舉證甲有殺人之具體罪證,而不是乙任意性泛指提告,挨告的甲就必須從出生到現在每一天每一刻詳細交代行蹤,證明不在殺人現場,如果法官當庭問被告:「你七十三年前的某月某日某時人在那裡、做什麼事?」除非過目不忘超級天才,或有寫日記好習慣,相信只有神仙才答得出來,所以黨產會追黨產誣控濫告,國民黨有義務答辯,隨音樂起舞嗎?又法庭提問七十幾年前陳年往事,是要國民黨扮神仙角色,或當歷史考古學家?

         舉證之所在,通常亦敗訴之所在,國民黨黨產是否取得不當,舉證責任先落在原告黨產會,至於不當程度如何,可否由國家逕予沒收充公,須待法院認定,畢竟不當不等同不法,炒地皮行為不當,能說他獲利是違法嗎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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