軍公教年改亂糟糟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軍公教年改豈只「月退怎麼算」疑問

         寫此文章純粹有感而發,筆者發誓是剛好年金改革樓地板幸運兒,我這事不關己「局外人」本不該置喙淌混水,然而看到年改前置作業不可思議亂像層出不窮,執行開頭一團亂,連個月退如何算告知義務都攪得不清不楚,基於「匹夫有責」且閒來無事,乃透過電腦調出《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》最新條文,逐一仔細鑽研,發現確有法規語意欠明確及不公平條款,僅舉兩例簡述如下。

         一、縮減優存利息法條語彙不夠明確:該法第三十六條關於優惠存款利率調降規定,支領月退金其優惠存款利率自民國一0七年七月一日至一0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,年息百分之九,也就是前一年六個月先利息減半,至民國一一0年一月一日起年息歸零。另規定支領減額月退休金,優存利息縮減不得導致退休所得低於法定替代率上限金額,否則優存利率仍照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。且本條文也訂有最低保障金額規定,即優存利息縮減受所謂樓地板霸王條款拘束。

        退撫主管機關銓敘部函請各退休人員原屬機關轉交「重新計算處分書」正本,聽聞這次年金重計誤算甚至「亂算」情況嚴重,絕大多數認為被少算,僅有少數可能誤植多算之零星個案,國防部與退輔會方面的軍改尤其亂糟糟,地址和名字不符比率高到離譜,香港男女藝人及亡故多年者居然榜上有名,有人莫名升官有人無故降級才不可思議!究竟逐年調降優存利息是只調利率或同步兼調本金?法規欠缺明確性害當事人認知錯誤有可能,承辦人員忙中有錯或自以為是曲解法令即倉促郵寄發出處分書,亦不無可能。

        二、修訂後補償金變得不公:退休公務人員因兼具退撫新、舊制年資而核發補償金,原規定得擇領一次補償金或月補償金,除非正好缺現金,相信大部份人會選擇領月補償金,畢竟活的久領的多,一次補償金似殺雞取卵,依新修規定將該補償金訂一年落日條款,之後將取消,雖僅部份溯及既往,也就是原審定領取補償金者仍適用原規定發給,卻設有一律改為一次補償金但書,扣除已發補償金後補發餘額即不再續發。依此新制,原先較有利的月補償金反而不利了,因為一次補償金不但提早整筆運用且多賺利息,月補償金分期領少且平白吃虧幾年利息,這恐是立法者「失算」之處,當然旁觀者會譏笑年金被砍那麼多了還計較這零頭小利幹嘛,說的也是啦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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