通姦除罪釋憲究竟便宜了誰呢? 109.5.31
通姦除罪釋憲究竟便宜了誰呢?
民國91年底,大法官作成通姦罪不違憲之釋字第554號解釋,時隔近18年,大法官會議又作出釋字第791號解釋認定該罪條文違憲,應自解釋公布日失效,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亦同時失其效力,這稱得上劃時代里程碑的釋憲文,毀少譽多,不少文明國家早除罪化了,這叫外遇男女頗有相見恨晚或生不逢時感傷。
社會既然有共識,為何遲至今日方作解釋,還有立法權可以逕行解決的事,為何一定要勞駕司法權督促,是迂腐守舊老頑固還是怠惰呢?能否同性結婚及可否婚姻出軌,都要交15位大法官決定,由其指導修法,大法官未免管太多!另一令人存疑的是早曉得再補充解釋定然是違憲答案,否則沒必要添一號加重語氣去追加確認的,但九0年代與現時背景,民風社情並無太大轉變,何致兩極化釋憲意趣?
夫妻互負嚴守貞操義務,彼此擁有性愛請求權,但無強制力,否則也會觸犯違反性自主罪,故性行為具不具專屬權,見仁見智,傳統婦女遵守三從四德,嫁女兒像潑出去的水,家醜不外揚所以娘家婆家都勸合不勸離,清官難斷家務事以致法官及鄰里皆持撮合態度,以前姑娘家大門不出二門不邁,臉被看到就得嫁對方,上花轎是黃花閨女頭一遭,洞房花燭夜要驗處女「落紅」或「硃砂痣」,私奔偷情會被動私刑「浸豬籠」,認為行徑豬狗不如而溺斃通姦狗男女,阿拉伯伊斯蘭國度尚有將通姦婦女亂石打死的「石刑」,「名譽殺人」經常上演,劊子手甚至是親友及親生父親,宣稱係為了維護家族榮譽。「洗門風」為我國南方懲罰破壞婚姻之道德制裁習俗,台灣偶見公共場合下跪求取原諒上媒體鏡頭。
本屆大法官超越世俗眼光,認定對有配偶而與人通姦暨其相姦者處徒刑不符憲法比例原則,與之前須於不妨害公序良俗前提始受保障,性行為自由應受婚姻制度之制約解釋,兩相矛盾,箇中道理耐人尋味也!的確做好避孕,「蘿蔔拔起坑仍在」水過船無痕,「貞操袋」上鎖純屬黃色笑話,配偶專用獨享貞節觀念漸淡薄,女性有經濟能力,合則來、不合則去,無須嫁雞隨雞勉強自己認命,紅杏出牆不再有敗壞門風羞愧,網路一夜情盛行,現代浸豬籠和石刑都會犯集體殺人之罪,洗門風也犯強制罪,聽說民法一夫一妻制立法時草案誤植「一天一妻」,差點讓男人樂歪了,沒想到百年後一語成讖,現在只要我喜歡且口袋夠深,一天一妻有什麼不可以。
有婦之夫與有夫之婦們,拜通姦除罪「遲來正義」,往者已矣,來者可肆無忌憚拈花惹草,依刑法開宗明義罪刑法定主義及從舊從輕原則,追訴執行中案件一概解套,不過除罪不等於無罪,就像亂丟垃圾無罪不表示缺德免罰,婚外情雖刑法可免,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方法加損害於他人,民事賠償仍難逃,通姦及相姦劃歸妨害婚姻家庭罪章,屬侵害社會法益犯罪類型,顯然受害法益是婚姻制而非關個人,其罪非配偶不得告訴,乃訴訟法就特定案件告訴人之特別規定,一般告訴乃論若對共犯之一人撤回告訴,效力及於其他共犯,但本罪對配偶撤告效力卻不及於相姦人,刑法239條之告訴,受害者要告不告係是非題 但不是愛告不告誰有選擇權之選擇題,形成僅片面罰小三或小王而不罰元配不公情形,大法官因之宣告此等差別待遇與憲法保障平等權之意旨有違。
結了婚還愛亂搞,刑罰取消,警察樂得不必充徵信社扮抓猴特攻隊,被迫淌家務混水,只是夫妻一方與他人私通野合,雖未侵害他方何種權利,依實務見解,已損害該配偶所享有生活圓滿及幸福之利益,通姦行為人均負侵權行為責任,賠償金該付多寡難料,切莫一時性起跟荷包過不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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