高虹安一審停職恐有違法疑義 113.7.28
高虹安一審停職恐有違法疑義 「前」新竹市長高虹安涉嫌詐領助理費,日前台北地院依貪汙治罪條例判處7年4月徒刑,並宣告褫奪公權4年,全案可上訴,但依地方制度法第78條規定,縣市長由內政部停止其職務,至於是否須立即停職,或擇期停職即可,條文語焉不詳,易言之,屬法條概念不明確之「法無明文」,有爭議應由司法訴訟作法律疑義之解釋認定,或由司法院統一見解,高虹安是民眾黨不是民進黨,立即停職符合民進黨利益及綠營期待,然而在商言商,在法務須依法論法。 查地方制度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,其縣市長停止職務要件之所以明文列舉涉嫌犯內亂、外患、貪污治罪條例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,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即適用〈貪污圖利須經二審〉,蓋因縣市長若利用職務犯彼些罪,有近水樓台之便及如虎添翼之害,故係針對「職務中犯罪」方予第一審即停職,俾能將危害早日停損,若職前觸犯,危險期已過無須「急診急救」,同條同項第2款則針對最輕本刑五年以上之基於重罪考量,同條同項第3款含蓋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或通緝者,因該兩種情形縣市長根本已無法執行職務,另外該法稱不適用公務員懲戒法第4條規定,亦著眼於事實無法執行職務及無罪推定原則之例外。 故綜合地方制度法法意及其他相關法律交互註解,縣市長第一審判決停止職務乃針對「在職犯罪」,非指「前科犯罪」,高虹安立委任內舊前案不適用,內政部容有誤會也!內政部除馬不停蹄無縫接軌停高虹安職,尚且挑其當貫徹廉能政治帶頭示範,停發停職半薪,「薪水小偷」稍嫌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,高稱本欲將半薪捐新竹市府急難救助使用,也或許明知沒得領才這麼說,否則連洗頭費用都計較公積金的人,怎可能捐薪變得慷慨解囊,事情沒發生當然無從檢驗真偽。 酬金與加班之助理費,回繳休管樂捐抑不樂之捐,幾分「洗錢」味道倒無貪污罪行,債務人〈國庫〉還債,那怕債權人〈國會助理〉轉眼一分鐘就被盜匪〈立委〉搶走,債權人不能說被搶...